發佈日期 :
2025-02-08
資訊群組 :
訓育組長
公告分類 :
活動與研習資訊
※校內若有欲薦送名單,請於4月30日前送至「訓育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3日臺教學(二)字第1142800378A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部109年2月15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015139B號令修正「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辦理。
三、薦送程序及名額:教育局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辦理初選會議,薦送上(113)年度積極推動學務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初選薦送名額如附件1)(國立小學亦請所在縣市函文及併案初選)。
四、薦送學校及初選單位將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情形。
五、「卓越學校」部分,請學校確實檢視111年至114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並填列「校園事件處理情形」欄。
六、隨文檢附「初選薦送名額一覽表及填表說明」(含檢核表、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111年至113年表揚名單,如附件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如附件2)各1
份,相關表件格式電子檔案請逕至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http://reurl.cc/qo6y1q)。
七、教育局完成初選後,將填具教育部規定之薦送表件,併同初選會議紀錄,於114年6月30日前函報教育部,逾期不予受理;相關資料不予退還。函報教育部資料檢附檢核表、
薦送一覽表、初選會議紀錄各1份,及燒錄完整薦送表件與照片電子檔案之光碟1張;另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1式3份逕寄本(114)年度承辦學校彙整辦理複選作業(承辦學校確認後,本部將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