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5-11-27
資訊群組 :
資訊組長
公告分類 :
【所有消息】,【教務處公告】
來文轉知: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5條暨《民法》第18條及195條辦理。
二、近期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教師於上課期間使用行動載具拍攝學生影像,並未充分取得學生及家長知情同意,甚至上傳至社群平台,涉及學生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爭議,爰請學校務必審慎因應。
三、請加強宣導教職員工生使用行動載具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15條暨《民法》第18條及195條關於肖像權之保護規定,確實保障個人資料與肖像權,協助建立教職員工生對合法拍攝與資訊運用之共識與規範,俾落實教育現場資訊倫理與個資保護。
四、個資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