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7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21077803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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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分類 :
政令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6日環署空字第1121077803D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授權,修正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製程、堆置、裝卸等相關作業與裸露區域及道路等污染源,應設置或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控設施正常運轉之設備。
三、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包含強化公私場所對裸露區域之管理責任、提升三級防制區之物料堆置污染防制設施效率、強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主要排放源及大型堆置場之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規範、新增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之錄影監視系統規定。此外,為使港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相關作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對象更臻明確,重新調整港區內適用對象。另考量考量道路交通島、人行道裸露區域及局部集氣系統,改善設施所需時程較長,且其餘修正條文亦須配合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爰分別給予三年及一年之改善期限,予以緩衝。
四、旨揭修正發布資料(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6日環署空字第1121077803D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授權,修正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製程、堆置、裝卸等相關作業與裸露區域及道路等污染源,應設置或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控設施正常運轉之設備。
三、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包含強化公私場所對裸露區域之管理責任、提升三級防制區之物料堆置污染防制設施效率、強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主要排放源及大型堆置場之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規範、新增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之錄影監視系統規定。此外,為使港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相關作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對象更臻明確,重新調整港區內適用對象。另考量考量道路交通島、人行道裸露區域及局部集氣系統,改善設施所需時程較長,且其餘修正條文亦須配合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爰分別給予三年及一年之改善期限,予以緩衝。
四、旨揭修正發布資料(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