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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縣代理教師辦理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基準及相關 執行原則

發佈日期 : 2026-03-19 資訊群組 : 人事主任 公告分類 : 【所有消息】,【人事室公告】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
規定實施健康檢查並負擔相關費用;復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
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
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
二、代理教師不論其缺額性質,均屬前開法規所稱之在職勞
工,其一般健康檢查應依法辦理並由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爰本縣代理教師,同意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年
齡別及次數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原則如下:
(一)補助金額:每人每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200元為上
限,於實際支出金額範圍內覈實支應,超出部分由受檢
人自行負擔。
(二)檢查方式: 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
院、教學醫院,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
療機構受檢,始得核予補助。
(三)公假處理: 實施健康檢查期間,學校得覈實核給公
假,並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辦理,以降低課務調
整及代課安排之影響。
(四)經費支應: 健檢費用由學校於原有人事費或相關補助
經費內勻支,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保存健康
檢查紀錄。
三、為避免重複補助及資源重疊,代理教師於同一補助週期
內,倘已由其他機關或學校補助健康檢查費用者,不得再
向服務學校申請補助;各校辦理核銷時,應併同確認未重
複請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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