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人才庫建置要點
發佈日期 :
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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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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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人才庫建置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 調查專業人員之培訓資格如下:
(一)經學校薦送之現職教育人員。
(二)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府調查確認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 本縣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初階培訓未全部完成者,不得報名進階培訓;進階培訓未全部完成者;
不得報名高階培訓。
五、 前點各培訓之課程,依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及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內容辦理。
六、 參訓人員於各階段培訓結束後,應於次一年度完成下一階段培訓;如當年度完成初階培訓後,應於次一年度前完成進階培訓;未完成進階培訓者,則應重新參加初階培訓。
七、 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縣列冊提報本縣性平會通過後,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
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調查專業人員應每二年參加一次精進培訓,或參加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
八、 列入本縣人才庫資料如下:
(一)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
(二)受訓經歷、參與回流培訓年份及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九、 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未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每二年參加精進培訓,或每年參加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違反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
顯有偏頗,並經本縣性平會審查確認,認有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之必要。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 調查專業人員之培訓資格如下:
(一)經學校薦送之現職教育人員。
(二)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府調查確認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 本縣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初階培訓未全部完成者,不得報名進階培訓;進階培訓未全部完成者;
不得報名高階培訓。
五、 前點各培訓之課程,依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及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內容辦理。
六、 參訓人員於各階段培訓結束後,應於次一年度完成下一階段培訓;如當年度完成初階培訓後,應於次一年度前完成進階培訓;未完成進階培訓者,則應重新參加初階培訓。
七、 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縣列冊提報本縣性平會通過後,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
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調查專業人員應每二年參加一次精進培訓,或參加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
八、 列入本縣人才庫資料如下:
(一)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
(二)受訓經歷、參與回流培訓年份及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九、 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未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每二年參加精進培訓,或每年參加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違反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
顯有偏頗,並經本縣性平會審查確認,認有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之必要。